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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树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25897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2289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29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8
    发布日期 2017-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钱氏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665万元,并赔付至2016年12月13日止的欠息1530240.37元及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65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的罚息及以利息74163.97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钱氏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63711元。 三、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裕隆酒业有限公司、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钱树良、钮雪凤、钱誉对被告吴江市钱氏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钱氏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31元,由被告吴江市钱氏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裕隆酒业有限公司、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钱树良、钮雪凤、钱誉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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