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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直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屠德军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是杭州市竹清路杭政储出【2021】43号商品住宅项目工地的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2022年2月16日开始施工,现在工地正处于桩基施工阶段,施工作业面主要位于工地的南部,在工地的北侧堆放有桩基施工单位的部分钢管和临时施工用房。当事人进场施工时工地是没有防尘网遮盖的,因为工地开工有施工机械和设施要进场,为了方便施工,所以当事人没有将裸露的地面采用防尘网遮盖。在2022年2月28日10:20时,执法队员依据职权检查时,发现在杭州市竹清路杭政储出【2021】43号商品住宅项目工地北侧未非施工作业区,存在裸露地面,长20米、宽18米,面积为360平方米。裸露的地面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17时前对工地内裸露地面进行了覆盖。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 申屠德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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