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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是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八区块四期项目的施工单位。工地位于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杨家墩社区,冠新路以北,新生路以南,东西两侧为规划支路。2021年08月21日22时38分,当事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正在对3号楼21层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罐装车2辆,施工作业人员12名,现场测得噪声值为56.4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1.4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被本机关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属于一年内第四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2021年08月22日22时0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6项,分贝数55db以上70db以下,每增加5db,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罚款数额计算公式:5000+5000*(x-55)/5)及第十三条“对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按2.0从重情节系数标准处罚仍未达平均值的,可按平均值或平均值以上标准处罚。”的规定。执法决定:按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平均值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申屠德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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