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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宝云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37229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3民初1号
    案号 (2016)苏0703执20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8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连云港宝云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顺发调味品经营部货款5624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连云港宝云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均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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