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税稽罚[2019]112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越城铸造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6年11月--2017年5月期间,绍兴市越城铸造有限公司向个人投售户购买废钢材,在知道与蚌埠市天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蚌埠市吉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都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金永昌、诸暨人葛建收受蚌埠天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蚌埠吉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66516.66元、税额300307.84元、价税合计2066824.50元,上述7份发票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00307.84元,货款是通过银行转账(公司出纳杨佩岚个人银行卡上汇过去)还有部分现金的形式,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处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31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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