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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中亚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1109****843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1民初12469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恢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蓝山县华瑞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亚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及《股份转让协议附加协议》; 二、被告湖南中亚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蓝山县华瑞矿业有限公司1 222.5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0月29日的利息1 631 008.33元,另以未退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湖南中亚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蓝山县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将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原告蓝山县华瑞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被告湖南湘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4%的股权(认缴出资数额为480万元)变更登记为被告湖南中亚矿业有限公司所有; 四、被告佘桂龙对被告湖南中亚矿业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在1 652 246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蓝山县华瑞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 85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26 850元;由原告蓝山县华瑞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6 850元,被告湖南中亚矿业有限公司负担9万元,被告湖南中亚矿业有限公司、佘桂龙另共同负担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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