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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91420500579894751N
    法定代表人 刘应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8947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1316号
    案号 (2016)鄂0502执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6
    发布日期 2016-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应华、李来艳偿还原告赵黎明借款131.5万元。 二、被告宜昌市江南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刘应华、李来艳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原告赵黎明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340元,由被告刘应华、李来艳、宜昌市江南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承担,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给原告赵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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