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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人社监罚字[2019]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涉及受侵害劳动者人数11人以上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标准罚款”的标准,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处以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罚款柒拾贰万陆仟壹佰陆拾捌元玖角捌分(¥726168.98)。2、处以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明罚款壹仟捌佰元整(¥18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7
    决定机关 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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