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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人社监罚字[2019]0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7月,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339号四幢四楼的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员工工作期间,有涉嫌违法延长21名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遂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现查明: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4月职工总数65人。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安排陈**、周**、高**、周**、李**、郑**、岁**、陈**、王**、柳**、王**、周**、韩*、王**、常**、张**、孟**、张**、石**、刘**、孟**21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月延长超过36小时,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32.3%。++++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由当事人出具,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当事人2019年4月职工总数65人。3、《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至4月考勤表、工资表》复印件。该证据由当事人出具,证明当事人在2019年3月至4月安排陈**等21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延长超过36小时的事实。4、授权委托书原件。该证据由当事人2019年5月31日提供,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系王**的事实。5、《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9年7月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明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19年3月至4月当事人没有综合计算工时行政许可且存在超时加班的事实。+++++++2019年8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人社监罚告字【2019】0016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认为: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安排陈**、周**、高**、周**、李**、郑**、岁**、陈**、王**、柳**、王**、周**、韩**、王**、常**、张**、孟**、张**、石**、刘**、孟**21名员工工作期间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月延长超过36小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3
    决定机关 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