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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人社监罚字[2019]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之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涉及劳动者权益11人以上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的,按照12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的标准,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2
    决定机关 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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