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江峰汽配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江百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51593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6514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23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9 |
发布日期 | 2017-1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与被告江百林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9020150000098855)已解除; 二、被告江百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支付贷款本金30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3月14日,利息84251.66元、罚息6067.5元、复利2255.45元,后续利息按照各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2%的标准计算,罚息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按贷款利率计收,均计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百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12560元; 四、被告顾芬英、江鸣、陈雯娟、东莞市江峰汽配有限公司对第二、三判项中被告江百林的债务分别在35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2841.07元和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百林、顾芬英、江鸣、陈雯娟、东莞市江峰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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