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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江峰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百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51593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民终2142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22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9
    发布日期 2018-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江百林、顾芬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马洪喜偿还借款本金670075.4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以670075.4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债务人提前清偿的,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江峰汽配有限公司对被告江百林、顾芬英上述债务向原告马洪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9272元,由江百林、顾芬英、东莞市万江江峰汽配有限公司负担12091元,由马洪喜负担71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32元,由马洪喜负担2943元,由江百林、顾芬英、东莞市万江江峰汽配有限公司负担2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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