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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高丽园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永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226871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再字第8号
    案号 (2016)黑0103执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9-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金永鹤、黑龙江高丽园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审原告杨青借款人民币200万元; 三、原审被告金永鹤、黑龙江高丽园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审原告杨青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原审被告金永鹤、黑龙江高丽园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审原告杨青公告费人民币560元。 如果原审被告金永鹤、黑龙江高丽园饮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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