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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5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X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混凝土行驶至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599号时,混凝土砂浆掉落污染路面,污染面积约为1平方米。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唐朝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