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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14日,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X3562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运输建筑混凝土后,车辆驶出工地时带出泥浆,造成路面污染损害城市道路。经现场测量,路面污染面积为12平方米。另经本机关办案系统查明,当事人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唐朝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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