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3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损害城市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7月16日,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X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混凝土,途径宁波市海曙区鄞州大道与雅戈尔大道路口以东50米时,混凝土砂浆掉落污染路面,污染面积约为4平方米。当事人宁波恒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31 |
决定机关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唐朝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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