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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襄阳市樊城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卜崇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517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03号
    案号 (2015)鄂樊城执字第01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樊城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31
    发布日期 2015-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襄阳市樊城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卜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莉借款本金1068604元。 二、被告卜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借款本金1068604元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0‰的标准向原告张莉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莉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被告应履行的义务,如逾期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办理。 本案诉讼费1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900元由被告襄阳市樊城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卜崇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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