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襄阳市樊城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卜崇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3517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45号 |
案号 | (2015)鄂樊城执字第009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樊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13 |
发布日期 | 2015-08-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卜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应泉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支付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襄阳市樊城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应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70元,合计28370元,由被告卜崇斌、襄阳市樊城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2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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