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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305****47X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4民初2064号
    案号 (2019)粤0604执10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20-0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圣臻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拖欠本金39498348.8元及罚息(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罚息为26609825.3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新城西二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最高额6954.1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陈文莎、尹绍元在最高额48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341元,由五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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