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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305****47X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03民初99号
    案号 (2019)粤1203执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030195600679】。一、限被告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土地转让款19,656,100.12元;二、限被告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三、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尹绍元对上述判项一、二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081.36元,由被告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尹绍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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