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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公(治安)行罚决字[2020]034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5日17时至19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平阳县水头镇*工程进口段爆破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职责进行爆破作业,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爆破监理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进行爆破安全监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5
    决定机关 平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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