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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桥联重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68****349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6民初5365号
    案号 (2020)苏0206执17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桥联重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外运长江公司支付运费3469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46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武成师对无锡桥联重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6504元,财产保全费23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49元,由桥联公司、武成师负担(该款已由中外运长江公司预交,中外运长江公司同意直接由桥联公司向其支付,无需法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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