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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正泰佳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105MA****LT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304民初2301号
    案号 (2021)陕0304执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宝鸡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泰佳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袁拴堂运费68258.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6,因原告张忠孟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了诉讼请求数额,其中210元予以退还;剩余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宝鸡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泰佳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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