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海创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0059****341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民初2126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20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海创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盈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本金5250万元、截至2016年11月12日的利息1918.39万元、以5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1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律师服务费30万元、担保费用3万元; 二、被告洛阳海拓假日置业有限公司、陈之慷对被告洛阳海创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洛阳海拓假日置业有限公司、陈之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海创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盈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海创公司、海拓假日公司、陈之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77370.5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盈和合伙企业预交),由海创公司、海拓假日公司、陈之慷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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