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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59****367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3民初1947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10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尤芳顺、傅宝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尚欠原告洪天锦借款人民币477.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6月12日按月利率3%计算,2014年6月13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尤芳顺已支付的利息90万元); 二、被告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尤芳顺追偿,或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洪天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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