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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尤芳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78823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3民初6498号
    案号 (2016)闽0583执04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6-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尤芳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建财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尤芳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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