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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延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58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821民初668号
    案号 (2017)赣0821执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3
    发布日期 2017-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周建孙归还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借款归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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