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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延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58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821民初799号(2016)赣0821民初799号
    案号 (2016)赣0821执6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9
    发布日期 2016-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周彬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始按月息2%计算至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六星(吉安)电子通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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