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42157****8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21民初1302号 |
案号 | (2019)赣0421执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日期 | 2019-03-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剑平、吕小荣与被告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签订的位于原九江县庐山北路西侧1栋B12号房和二层H01号摊位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剑平、吕小荣的购房款377730元; 三、由被告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约金给原告黄剑平、吕小荣(以已付房款377730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四、由被告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剑平、吕小荣支付H01号摊位的第三年租金9605元; 五、驳回原告黄剑平、吕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1元,减半收取3595.50元,由被告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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