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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恒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136883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421执3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6
    发布日期 2018-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雪峰与被告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3); 二、由被告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返还原告黄雪峰摊位费共计116872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息701元支付利息直至其摊位费还清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被告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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