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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8259****6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7民初357号
    案号 (2019)冀02执2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2016年9月7日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志合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432.5元。 三、驳回原告李志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被告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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