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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东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8259****6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32民初1630号
    案号 (2018)冀0532执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0
    发布日期 2018-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东星人民币106000元(该赔偿款打入平乡县人民法院在邢台银行平乡支行账户,户名平乡县人民法院,账号88638120120000000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保全费1050元,由被告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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