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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3****04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执4265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恢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本金9999730.88元,并偿付计算至2015年9月1日的利息140000元,以及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9999730.88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复利以利息140000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 二、被告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85600元; 三、被告潘夏荣、蒋永芬、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广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银丰毛纺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潘夏荣、蒋永芬、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广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银丰毛纺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节能型高速倒筒机1台、倍捻机98台、整经机1台)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67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的抵押物(氨纶包覆丝机8台、节能高速倒筒机2台、整浆并1台、整经机1台)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27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被告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涤纶纺丝生产线1套)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被告潘夏荣名下车牌号为苏EVA878的奔驰牌轿车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466元,由被告苏州汇基纺织有限公司、潘夏荣、蒋永芬、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广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银丰毛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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