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8257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5883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78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3 |
发布日期 | 2017-03-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388万元、支付利息335191.26元、复利(分别以41201.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45%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为339.30元;以75029.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49%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为705.39元;以2189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4%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为2002.31元。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分别以41201.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45%计算;以75029.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49%计算;以2189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4%计算)、罚息(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分别以18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45%计算;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49%计算;以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4%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41393元。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如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未在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含给付诉讼费用),则以抵押物即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罗北村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5178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5179号”)及土地(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2832号”、“吴押他项2014第0283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208034元、416066元、166426元、158106元的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以抵押物即吴江市银丰毛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镇永宁村震桃公路东侧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4297号”)及土地(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249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1414628元、249640元的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继续履行。 三、被告潘夏荣、蒋永芬、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吴江市银丰毛纺有限公司、潘夏荣、蒋永芬、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一、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388万元、支付利息335191.26元、复利(分别以41201.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45%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为339.30元;以75029.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49%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为705.39元;以2189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4%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为2002.31元。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分别以41201.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45%计算;以75029.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49%计算;以2189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4%计算)、罚息(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分别以18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45%计算;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49%计算;以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4%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41393元。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如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未在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含给付诉讼费用),则以抵押物即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罗北村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5178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5179号”)及土地(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2832号”、“吴押他项2014第0283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208034元、416066元、166426元、158106元的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以抵押物即吴江市银丰毛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镇永宁村震桃公路东侧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4297号”)及土地(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249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1414628元、249640元的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继续履行。 三、被告潘夏荣、蒋永芬、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吴江市夏联丝绸织造厂、吴江市银丰毛纺有限公司、潘夏荣、蒋永芬、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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