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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66****74X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4民初8201号
    案号 (2022)冀0104执3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海丰润源石油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油畅达石油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利、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国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629,300.4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排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06元,由被告北京海丰润源石油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油畅达石油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文利、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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