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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竹)应急罚〔2019〕执法-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的规定,第一项处罚款1.5万元,第四项处罚款1.5万元,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的规定,第一项处罚款1.5万元,第四项处罚款1.5万元,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3
    决定机关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