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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市嘉伦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建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534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瓯商初字第00424号
    案号 (2014)温瓯执民字第016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27
    发布日期 2015-1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州市金丝帛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81万元、利息62 079.58元、复利1288.82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1872 079.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二、如被告温州市金丝帛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个高抵字第99282010279250号《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陈建华、余虹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戈雅公寓夏风园2幢4单元21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091329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091329-1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7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三、被告温州市嘉伦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联众纺织品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3000000610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4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建华、余虹依据个高保字第DB130000006106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4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陈建华、余虹、温州市嘉伦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联众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金丝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1 660元,减半收取10830元,由被告温州市金丝帛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华、余虹、温州市嘉伦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联众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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