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州市嘉伦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戴建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534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瓯商初字第00424号 |
案号 | (2014)温瓯执民字第016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瓯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0-27 |
发布日期 | 2015-11-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州市金丝帛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81万元、利息62 079.58元、复利1288.82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1872 079.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二、如被告温州市金丝帛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个高抵字第99282010279250号《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陈建华、余虹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戈雅公寓夏风园2幢4单元21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091329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091329-1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7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三、被告温州市嘉伦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联众纺织品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3000000610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4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建华、余虹依据个高保字第DB130000006106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4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陈建华、余虹、温州市嘉伦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联众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金丝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1 660元,减半收取10830元,由被告温州市金丝帛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华、余虹、温州市嘉伦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联众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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