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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公(永)行罚决字[2019]527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通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15日,永中派出所民警在温州市通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的使用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登记表仅登记到2019年9月10日,库存量为150公斤,实际仓库库存为1250公斤,该公司于9月11日购买一笔1500公斤盐酸未记录交易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3
    决定机关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永中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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