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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609****5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6民初8730号
    案号 (2022)皖1226执1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3
    发布日期 2022-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上支行借款本金1495万元及截至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293537.6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上述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颜青、党敬先、李敏、安徽爱芯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上支行有权对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管鲍路南侧、经五路西侧1#厂房、2#厂房[产权证号:皖(2017)颍上县不动产权第0000081号、0000082号]两处房屋和土地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上支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6元,由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张颜青、党敬先、李敏、安徽爱芯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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