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2609****5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6民初4727号 |
案号 | (2021)皖1226执29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借款本金1014956.3元,利息及罚息439.81元(截止至2021年4月27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三、被告张颜青、李敏、党敬先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汇入户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7分行,账号:10001652888001000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黄山路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0元,由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张颜青、李敏、党敬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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