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2609****5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6民初3号 |
案号 | (2021)皖1226执15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维迪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19020元及该款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货款5190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止);6二、被告张颜青、党敬先应在被告颍上动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额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7元,减半收取4558.5元,由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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