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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6月9日9时10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桃源中队执法队员和宁海县市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宁海金辉模塑有限公司厂区内部污水井排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勘查确认,该排污口由宁海金辉模塑有限公司接入,没有其他排水户接入到该排污口。当事人在现场提供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宁海县市政管理中心委托宁波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在现场对该排污口进行了采样,并进行了水质检测。2020年6月19日,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宁海县市政管理中心移送的《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根据宁波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宁海金辉模塑有限公司所排出的污水pH值不符合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宁海金辉模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7
    决定机关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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