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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9****36X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东证执行字第46号
    案号 (2020)沪0106执57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6-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为借款人(抵押人)上海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张保国、保证人陈波,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0,618,781.77元(大写:壹仟零陆拾壹万捌仟柒佰捌拾壹元柒角柒分)、拖欠利息人民币262,627.65元(大写:贰拾陆万贰仟陆佰贰拾柒元陆角伍分)、逾期利息人民币13,407.95元(大写:异万叁仟肆佰零柒元九角伍分)、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贷款本金余额+拖欠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20%*(1+50%)/360*逾期天数】、公证费23,700元(大写:贰万叁仟柒佰元)。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就被执行人上海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借款人、抵押人)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曲阜路66弄1号15层1801室的房地产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偿还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一切债务和为实现合同项下之债权、抵押权等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执行费、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张保国、陈波(均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持本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失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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