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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00070****34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民终885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19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1
    发布日期 2020-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原告山西国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所签《生产经营性设备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月24日解除;被告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国昱工贸有限公司返还《龙泉公司租赁山西工队设备、材料清单(1)》及《龙泉公司租赁山西工队设备、材料清单(2)》所列设备材料,若无法返还则应按明细表中所注明的价格进行赔偿); 二、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山西国昱工贸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1862524.9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金892683.79元); 三、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山西国昱工贸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1455596.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金7624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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