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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景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决定机关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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