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冯明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1969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7204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23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发布日期 | 2017-11-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598463.09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6年5月17日欠息数额为727096.72元;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以本金9898463.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息,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598463.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息;以99666.67元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1.7%计收复利)。 二、被告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89979元。(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吴江中丝纺织有限公司、冯金珍、毛兴荣、范雅英、邵志农、邵勋祺、刘岚、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对被告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如被告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苏州银行字[2014320584001]第[000487]号《企业最高额抵押、保证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就被告冯金珍、毛兴荣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新世纪花园18-5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245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250万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五、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对被告毛思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1694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负担1801元;由被告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中丝纺织有限公司、冯金珍、毛兴荣、范雅英、邵志农、邵勋祺、刘岚、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共同负担8989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38000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毛思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 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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