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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连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293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六商初字第00021号
    案号 (2015)六执字第03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0
    发布日期 2015-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维京聚氨酯化工有限公司支付10945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9元,由被告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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