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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卫医罚[202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9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陈希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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