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卫传罚【2021】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当事人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00元)。当事人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整(¥8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希柱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