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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MA****UJ5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民终11758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恢9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97600元及利息(利息以8976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交付48个包装桶,若未能在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内交付,应按每个包装桶2300元的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88.9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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